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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介


   三明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成立于1963年3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联停止活动。1985年12月三明 市工商联恢复活动。1992年3月,建立三明市商会,2001年12月,三明市商会改为三明市总商会。自1985年 12月三明市工商联恢复以来,在中共三明市委的领导下,在省工商联和市委统战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马列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依靠全市广大会员,坚持工商联工作“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 的统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认真履行工商联的各项职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 俱进、开拓进取、增强活力,有力地促进了三明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协调发展。

工商业联合会会徽的意义

  标志主体由为变形的“M”和“C”组成。“M”取自英文Member的首字母,意即会员;“C”取自英文Chamber of commerce的首字母,意即商会。寓意工商联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以会员为主体,以服务于会员为立足点。
  标志形状分别为艺术化的“桥梁”和“纽带”。“桥梁”是一座斜拉桥的造型,“纽带”是一条旋转环绕的带状造型。象征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意味着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走向世界,走向未来。
  标志视觉曲直线条对比鲜明,富有动感,简洁明快,便于识记。既符合传统的审美观,又具有强烈的现代性。


        主办单位:三明市工商业联合会
        地  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61幢
        联系电话:0598-8222295 8286283(传真)
         E-mail:sm@smzsh.org.cn

三 明 市 总 商 会 章 程

( 2006 年2 月13 日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三明市总商会 ( 英文名称: Sanmi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 61 幢。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在三明辖区内的各种工商企业经营者及经济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团体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做好信息共享,携手共建,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大力弘扬企业文化,努力开展以人为本的道德建设,努力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三明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三明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

( 一 ) 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 二 )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 三 )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 四 )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 五 ) 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 六 ) 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 七 )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 八 ) 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 九 ) 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 十 ) 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 十一 )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 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商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七条 各县 ( 市、区 ) 商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本会备案。

第八条 各县 ( 市、区 ) 商会的会员,同时也是本会的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

(二) 执行决议;

(三) 交纳会费;

(四)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 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 热心本会工作,有开拓奉献精神,在本市非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

第十八条 本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名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工作人员。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接受企业、社团、个人捐赠赞助;

(三) 在商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所得;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补贴等。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时,执行委员会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有三分之二会员对本会章程有异议时,经执行委员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三明市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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